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