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章 救助准备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