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条例/第三章 反兴奋剂义务第十八条有效实施运动员注册管理的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在本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和教练、领队、队医等运动员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反兴奋剂的教育、培训。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其所属的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反兴奋剂的教育、培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