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有效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后,如身体尚好,可以接受部门或单位的聘请,担任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顾问,也可以直接承担业务工作。聘请离休退休高级专家应签订聘请合同,聘请条件和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