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第八条有效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