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