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十九条已修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