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