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100万元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