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数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