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第十九条已修改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