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第十三条已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生产或者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准予生产或者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用途及其数量;(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