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一)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二)金银条、块、锭、粉;(三)金银铸币;(四)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五)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六)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铂(即白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属于金银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管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