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大雾、霾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