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备案第八条有效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