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