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海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