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政府决定解散的企业,职工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企业破产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安置职工。

企业合并的,职工由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兼并企业安置。

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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