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九条已废止政府决定解散的企业,职工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安置。企业破产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安置职工。企业合并的,职工由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兼并企业安置。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