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企业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扭亏目标,并且无法实行合并的,以及因其他原因应当终止的,在保证清偿债务的前提下,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予以解散。企业解散,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成立的清算组进行清算。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