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第二十九条有效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