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