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