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