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章 取缔程序第十三条已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发现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的,应当责令该金融机构立即停止有关业务活动。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一经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即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