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第六章 开放办学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选送学员到境外培训和考察;(二)聘请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境内讲学、考察、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三)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培训和研究生学位教育;(四)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