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第三章 教学培训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国家行政学院依法申请取得与本院主要学科有关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