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