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二)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三)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四)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五)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保证文书;(六)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