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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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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出口,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过境、转运、通运,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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