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社科联、残联、红十字会、中华职教社、慈善行业组织等团体和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劳动。鼓励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