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