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进口货物到达前,纳税义务人经海关核准可以先行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