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