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第七条有效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确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的,按照下列付酬标准协商支付报酬的数额:(一)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二)电视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为每分钟1.50元,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为每分钟2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