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废止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