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二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准备第十六条有效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评估和测算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需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所需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类型、数量及其技术要求等情况报送有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