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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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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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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