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本办法所称开采方式,是指地下开采或者露天开采。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