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