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予公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