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