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章 认可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取得认可的机构应当在取得认可的范围内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认可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