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章 认证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及指定的业务范围。未经指定,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