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章 认证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