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章 认证第二十条已修改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