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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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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条

已修改

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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