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