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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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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第五章 劳动工资

第二十一条

有效

学校派到校办工厂、农场的教职工,仍属学校事业编制。长期从事校办厂(场)工作,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教职工,可按技术人员评定职称标准,按规定经过考核,授予技术职称。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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