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第五章 劳动工资第十九条有效校办工厂、农场的劳动工资和职工调配由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校办工厂、农场中的职工,原属全民所有制的,按当地全民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原属集体所有制的,按集体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今后需新增加的人员,以集体所有制职工为主;农村校办厂(场)的职工参照社队企业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