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聘任参事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各有关单位向参事工作机构推荐参事人选;

(二)参事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

(三)参事工作机构与有关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参事拟聘人选,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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