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第二十八条有效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